徐桂庭与吴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赣0103民初48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06
合议庭:
徐晓霞 付蕾 王奇
审理程序:
一审
原告:
徐桂庭
被告:
吴南芬
原告代理律师:
胡晨洲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李琳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桂庭,男,汉族,1961年9月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胡晨洲,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1572919。
委托代理人:李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6011604210182。
被告:吴南芬,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桂庭与吴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桂庭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南芬价值60万元的财产,原告徐桂庭并已提供其所有的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7号龙泉湾小区1栋2802室(第28)层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吴南芬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徐桂庭提供担保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7号龙泉湾小区1栋2802室(第28)层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奇
审判员付蕾
审判员徐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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