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办理方式:民事诉讼
编写人:鄢波 阳英浩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纠纷 债转股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甲向乙公司转款5万元,2021年12月16日,甲向乙公司转款5万元,2022年1月1日,甲向乙公司转款 20万元。后甲与乙公司、丙于2022年1月18日,就可转股债权投资事宜签订《合同书》,约定:“甲以可转股债权形式投资乙公司,甲同意按本合同借款安排的约定向乙公司提供借款,甲有权按照本合同“转股安排”的约定行使转股权利,成为乙公司股东;乙与丙为对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甲已向乙公司提供借款参拾万元(于2021年12月1日已转帐5万元,2021年12月16日已转帐5万元,2022年1月1日已转帐20万元)。另借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向乙公司继续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70万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甲实际向乙公司提供借款之日起算”。后甲与乙公司未签署转股的协议,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乙公司逾期(借款期限六个月)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一审甲诉请法院1.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及逾期仍未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2.判令乙公司 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为止。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甲、乙公司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入股合作协议书》为依据,辩称《合同书》系哄骗签署,主张案涉30万元系入股款项而非借款,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30万元系入股款项还是借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鄢波为乙公司、丙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甲于2021年12月1日、12月16日、2022年1月1日向被告转款共 30 万元,后甲与乙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签订《合同书》,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从原告提供借款之日起6个月、借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4倍计算及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此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应支付至还清借款为止。至今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多次催告,乙公司严重违约。
2.乙公司所称《入股协议书》是否真实是存疑的,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诚信存在重大瑕疵。
3.乙公司所称《合同书》系哄骗签署纯属杜撰。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乙公司归还甲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丙对乙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向甲借款 30万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乙公司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对甲要求乙公司返还归还借款 3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按本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乙方逾期仍未还款的,应以逾期清偿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该逾期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甲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而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司法解释保护的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书》内容明确载明:甲以可转股债权形式投资乙公司,甲同意按本合同借款安排的约定向乙公司提供借款,甲有权按照本合同“转股安排”的约定行使转股权利,成为乙公司股东。从上述内容可知,甲系提供借款给乙公司,该笔债权是可转股的债权,但双方后面又无签署转股的协议,乙公司虽然提供了入股协议书,但该入股协议书在合同书签署之前,因此无法认定上述借款已转为股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向甲借款 30万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乙公司至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甲与乙公司亦约定了甲可行使转股权利,成为乙公司股东,当双方后续没有签署转股的协议,又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时,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乙公司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乙公司仅辩称《合同书》系哄骗签署,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时,该合同依然合法有效,且《入股协议书》签署在前,《合同书》签署在后,该《合同书》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不违反合同目的,以该《合同书》确定的内容为准。乙公司逾期不还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承担相应利息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并未完全支持甲关于赔偿违约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司法解释保护范围内的利息。
【结语和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债转股的案例层出不穷。在债转股的流程中,债权人与企业达成协议,将其债权转化为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债权人为企业注入了资金,为企业扩大规模、开展新项目或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同时,债转股也可以改善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未来的融资活动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机会。债转股可以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债转股在市场上的应用十分广泛,公司、企业在签署债转股协议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应的流程,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鄢波律师教育经历: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金融),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主要文献:《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中介机构的影响研究》
鄢波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及研究方向为票据法的承兑汇票、证券法的资本市场代表人诉讼,同时专注于公司法、破产法,对股权架构设计及股权争议,和破产债权纠纷等案件均有丰富经验,执业以来专攻法律关系复杂、跨越多部部门法及刑民交叉类案件,累计为客户挽回损失达数亿元。
2022年加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曾为江西铜业集团、格力电器、美的集团、海尔集团等国内大型上市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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