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22日
第1082期 编号:JXBD20251222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劳动与侵权专委会 卢浩
“孩子还小,不懂事”,“他只是闹着玩”,生活中,不少家长用这类借口推脱孩子闯祸后的责任。但法律层面,“未成年”从来不是免责金牌,监护人若未尽到监护职责,必须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应尽的责任。近日,于上海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火锅店滋事案,就清晰地诠释了这一法律规定,值得所有家长警醒。
一、案情基本概况回溯
17岁的小唐与同龄好友小吴聚餐后,前往某知名火锅店吃夜宵。在包间内玩“真心话大冒险”时,小唐为寻求刺激,竟站上餐桌向沸腾的火锅内小便,小吴不仅未劝阻,还全程拍摄视频。随后小吴将视频发至朋友圈,虽及时删除,但视频已快速扩散至各大网络平台,配文“海底捞火锅里小便”引发轩然大波。
视频传播后,公众对该火锅品牌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产生严重质疑,门店评论区被负面评价刷屏,多地门店客流量锐减,品牌商誉断崖式下跌。为挽回声誉,涉事企业紧急采取更换全部餐具、全面清洗消毒、向涉事时段消费顾客全额退款等措施,仍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企业将小唐、小吴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唐、小吴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并传播视频,引发公众负面评价,构成共同侵权,损害了企业的财产权与名誉权。关于责任承担,法院明确指出,二人系未成年人,经济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二人年满17周岁已具备认知能力,需与监护人共同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最终判决监护人赔偿企业餐具损耗、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及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合计22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明确规定
这起案件的核心,正是《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明确规定。很多家长误以为“孩子闯祸与我无关”,实则陷入了认知误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只要孩子未满18周岁,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都要由家长来赔偿。
三、监护职责是法律赋予家长的法定义务
可能有家长疑问:“孩子在外面闯祸,我们不在场也要担责吗?”答案是肯定的。监护职责是法律赋予家长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孩子不在身边就自动免除。本案中,小唐、小吴深夜在外聚餐且饮酒滋事,监护人未能及时监管、制止,显然未尽到监护职责,自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便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也只能减轻责任,而非完全免责。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是“赔偿只限于直接损坏的东西”。本案中,被告方曾主张“只愿赔偿被污染的餐具费用”,但法院明确支持了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赔偿请求。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往往是连锁的,不仅包括餐具损坏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负面舆论导致的客流量下降、收入减少等间接损失,这些都属于监护人需要赔偿的范围。
若未成年人自身有财产(如压岁钱、赠与财产等),则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可以免责,只是赔偿资金的来源有所区分。本案中,因两名未成年人无足够独立财产,故全部220万元赔偿均由监护人承担。
这起220万赔偿案给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监护不仅是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更要对其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监管,防止其实施侵权行为。“孩子小”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履行好监护职责,既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总之,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规则教育和法治教育,让孩子明白“自由有边界,行为有代价”。若不幸发生未成年人侵权事件,监护人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协商赔偿,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被侵权方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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