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19日
第1081期 编号:JXBD20251219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黄语嫣
工程款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账目往来,证据形式多样。其中,以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等电子或纸质材料的复印件尤为常见。那么,在诉讼中,这些复印件究竟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将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为您解析相关证据认定规则。
一、案情简介:三被告拖欠工程款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等三家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31万余元。原告方提交了包括《项目结算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发票复印件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
二、复印件证据的效力认定规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1、证据的“三性”要求: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复印件要作为定案依据,首先需具备这“三性”。
2、最佳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补强证据规则:复印件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若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可被法庭采纳。
三、本案中复印件的证据链构建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通过以下方式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1、《项目结算单》的交叉印证:
2、该结算单有原告代表签字、被告1代表签字
3、被告2在《答辩状》中对工程量确认单中部分数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4、结算金额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原告系根据被告要求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确认收到发票原件,间接认可了基础债权债务关系
5、微信聊天记录的佐证作用:提到确实存在一张“项目结算单”,虽然被告对聊天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聊天内容与结算单在关键信息(金额、时间、人员)上高度一致;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的自认内容,构成对其不利的证据
四、司法实践中对复印件的审查要点
1、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当一方提交复印件,另一方否认时,法庭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如被告方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案件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复印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使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法庭可予认定。
3、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案外人与被告方的聊天记录,虽为间接证据,但如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同样可被采纳。
五、实务建议
1、注重证据的原始载体保存: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应妥善保存原始载体,以备当庭展示。
2、构建多层次的证据体系:不要依赖单一证据,而应通过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构建证据网络。
3、善用“自认”规则:对方在沟通过程中的认可、确认等意思表示,都可能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产生法律约束力。
4、及时固定证据:对于重要沟通,可通过公证、第三方存证等方式及时固定,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结语
在工程款纠纷等商事案件中,复印件并非当然无效。关键在于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原告律师通过系统梳理结算单、聊天记录、发票等多重证据,成功构建了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使法庭能够综合认定欠款事实的存在。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证据形式受限的情况下,通过证据链的精心构建,同样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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