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执行案件的实务操作与难点应对-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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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执行案件的实务操作与难点应对
时间:2025-12-08     阅读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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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08日

第1076期  编号:JXBD20251208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刘佳

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财产独立性、经营复杂性决定了执行案件需区别于自然人执行,需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构建“精准适配法人属性”的执行路径。本文结合执行实务中的主体特征与实操痛点,系统梳理办理逻辑。

一、启动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中断、中止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二、财产查控

网络查控需依托“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实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显性财产的即时核查。针对隐性财产,应重点核查三方面:一是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核查到期债权;二是通过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系统,查询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三是调取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排查转移资产、不合理关联交易等情形。

三、财产处置

处置前需完成“权属核实+价值评估”双重前置。权属核查应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超范围查封;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通过随机摇号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参考价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

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可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权利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查封范围、拍卖程序等执行行为有异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期限为十五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的,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在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公司财产执行的核心在于平衡“债权实现”与“法人存续保护”,需通过精准适用法律、细化执行措施,既破解“执行难”,又避免过度执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的双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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