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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时间:2025-11-28     阅读次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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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28日
第1072期  编号:JXBD20251128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劳动与侵权专委会 万晴

深夜写字楼的灯火、周末不停歇的工作消息,“996”“007” 已成为部分行业的常态。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企业以“奋斗者计划”“自愿承诺”为名,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将法定义务包装成“双向选择”。这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签署后还能主张加班费吗?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将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一、加班费系法定义务,不可约定。

(一)加班费是法定报酬,而非约定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工作日)、200%(休息日)、300%(法定节假日)的报酬。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二)协议无效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放弃加班费协议本质上是用人单位通过格式条款,剥夺劳动者获取法定报酬的权利,直接触碰法律红线,即便劳动者 “自愿” 签署,也因违背公平原则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高法的案例中关于加班费的判决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中,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的纠纷具有代表性:张某入职时签署“自愿加入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协议,离职后主张加班费被拒,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诉求,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24000元。

法院裁判逻辑清晰:一是用人单位利用缔约主导地位,要求劳动者签署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违背平等自愿原则;二是协议内容免除用人单位法定支付义务,排除劳动者核心权利,显失公平;三是加班费作为法定报酬,不属于劳动者可自由处分的权利范畴。类似案例在湖南、广东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形成统一裁判规则。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用工中的建议

(一)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

1.保留加班证据:考勤记录、工作群消息、加班审批单、工作成果等均可作为加班事实的佐证;

2.拒绝无效协议:入职时若被要求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可明确拒绝,或在签署后仍依法主张权利;

3.及时主张权利:离职后一年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协议无效不影响加班费请求权的行使。

(二)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1.摒弃格式条款:不得通过“奋斗者协议” 等形式变相免除加班费支付义务;

2.依法安排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规范薪酬结构:若实行“包薪制”,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基本工资与加班费构成,确保足额支付。

启示

崇尚奋斗、追求企业发展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放弃加班费协议的无效性,彰显了法律对劳动基准的严格保护,即法定权利不可让渡,法定义务不容规避。用人单位应树立合规意识,通过科学管理激发劳动者积极性;劳动者也需了解自身权利,敢于对违法条款说“不”。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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