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公司之间的合作往往通过员工进行沟通和推进。但当合作出现纠纷时,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就成了关键问题。近期,一起物流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为我们揭示了"表见代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为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回顾:错综复杂的四方关系
C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商,一直以为自己在为D公司提供南昌地区的仓储物流服务。整个服务过程中,对接人员使用的是D公司名义,B公司作为收货方也认可与D公司的合同关系。然而服务结束后,C公司始终未能收到服务费。
诉讼中,D公司提出了一个关键抗辩:实际对接的几名工作人员均与D公司无关,他们的社保都在A公司缴纳。D公司声称自己根本不认识这些人员,合同相对方应该是A公司。
二、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C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合同相对方就是D公司,理由如下:
1.持续性的名义使用
在C公司发送的物流报价单、物流数据分析、《仓储物流服务合同》等多份文件中,均明确将D公司列为服务对象,而对接人员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而在C公司提供物流服务期间,A公司一直是D公司的全资股东。
2.业务文件的一致性
工作人员向C公司发送的《包装数据表》中明确载明零部件供应商为D公司;在装箱单/验货单上,工作人员作为"供货商代表"签名,而该单据载明的供应商正是D公司。
3. 交易习惯的印证
在邮件往来中,C公司以"D公司物流服务数据核对"为标题与工作人员沟通物流数据,工作人员均予以回应并核对,形成了事实上的业务对接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C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在与D公司建立合同关系。
三、法律要点:什么是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就是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存在权利外观(使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在本案中,工作人员持续使用D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构成了明显的权利外观,而C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四、企业风控启示
这起案件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重要启示:
1. 规范授权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对外授权体系,明确员工在对外业务中的权限范围,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
2. 强化名义使用监督
对于员工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的行为,应当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
3. 厘清关联公司界限
在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独立性,避免出现身份混同,导致法律责任不清。
4. 完善离职员工权限管理
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应当及时通知业务伙伴,收回相关授权,避免"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D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流服务费。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往来中,法律不仅关注"谁在说话",更关注"以谁的名义说话"。企业只有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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