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涉税犯罪罪名,核心指向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与税收征管秩序。以下从核心要素、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清晰解读该罪名的关键要点。
一、虚开发票罪的核心认定标准
(一)虚开行为的四种法定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均属于“虚开”范畴 :
1.无实际业务却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
2.有实际业务,但开具的发票在货物品名、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方面与实际不符;
3.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
4.以其他违规手段虚开发票。
(二)立案与量刑的量化标准
1.情节严重(立案追诉标准):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虚开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或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且金额/份数达上述标准60%以上。
2.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虚开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或再犯且金额/份数达上述标准60%以上。
(三)犯罪主体与主观要件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主观:需为直接故意,明知行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仍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无法条明确要求“牟利目的”,但无牟利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法律责任与处罚后果
(一)刑事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自然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罪标准处罚。
(二)行政前置与关联责任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前需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若虚开发票金额1万元以下,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达刑事标准时适用行政责任) 。
三、常见风险场景与警示
实践中,虚开发票的典型行为包括:利用企业“富余票”对外虚开牟利、设立专门“开票公司”收取手续费、篡改电子发票信息、借助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套利等。需特别注意,虚开发票罪的数额计算以“票面金额”为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税款金额”计算的标准不同,切勿混淆界限 。
税收征管是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虚开发票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会给行为人带来刑事追责的严重后果。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确保发票开具与真实交易一致,远离各类虚开行为,守住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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