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生效并进入公众视野,其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民营资本主体,覆盖民营经济全生命周期活动,包括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9大领域,其核心制度设计之一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它重新定义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民营经济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法治空间,本文就该制度做一个简要探析。
一、“负面清单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最能体现私法自治的自由性、开放性原则,而负面清单制度的法理基础就根植于此。与传统的“正面清单”模式:“可以做什么”截然不同,负面清单仅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清单之外则是市场主体自由探索的广阔天地。这种制度设计的哲学基础是对市场主体理性的尊重与信任,是对民间创造力的解放。《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这一国际通行的准入管理方式纳入其中,标志着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态度从“允许性管理”向“禁止性例外”的深刻转变,体现了“放管服”改革在立法层面的巩固与深化。
该制度既有指导性和可预知性,使民营企业能够清晰预判投资经营的合法边界,大幅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它对政府权力构成了实质性约束,要求任何市场准入限制都必须通过负面清单明确列举,防止了隐性壁垒和随意增设准入条件的权力滥用。这种双向的规范作用,使负面清单成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制度基石。
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的监管与保障
负面清单制度与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协同配合,构成了完整的现代化治理链条。清单管理放宽了前端准入,但绝非意味着放任自流。相反,它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公示、信用约束、风险分类和联合惩戒机制,实现“放得开”与“管得住”的有机统一。这种从静态准入管理向动态过程监管的转变,对政府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民企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负面清单制度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确立,具有深远的经济发展与权利保障意义。它通过稳定法律预期,激发民间投资热情,促进创新活力迸发;通过平等准入规则,打破各种形式的“玻璃门”“旋转门”,推动形成国有与民营一视同仁的市场环境;通过明晰权利边界,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障。这些效应共同构成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负面清单准入制度”的展望与发展
任何制度设计都难以完美,负面清单在实践层面仍面临挑战。如何防止隐性准入壁垒的变相存在?如何确保清单在不同地区的统一执行?如何平衡地方特色产业保护与统一市场建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实施中予以回应。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包括完善行政诉讼渠道、强化立法机关监督、引入社会公众参与等,确保负面清单真正从纸面走向现实。
综上,《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负面清单制度,如同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划下的一条法治界线,它既为民营经济释放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政府权力设定了明确的行使边界,让市场发展在自由与秩序、创新与规范、活力与稳定之间寻找动态平衡。当无数民营企业在这张“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保障下奋勇前行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落地,更是一个更加自信、开放、包容的经济发展新格局的诞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