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甲在乙公司某市分公司办理了其手机号码的复机业务,双方签署了包含《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业务受理单。协议中约定,乙公司有义务依法保护甲的信息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明确若因甲方将号码交予他人使用或第三方恶意行为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021年2月23日,丙、丁二人持伪造的甲的身份证明文件,在乙公司某市营业厅成功办理了该手机号的补卡业务。乙公司方面确认,临时身份证无法通过联网系统核验真伪。补卡后,甲发现手机号无信号,经联系客服得知号码被挂失,遂于当日再次挂失,并于2月25日重新补卡并报案。
根据2022年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丙、丁等人通过补办手机卡,窃取了甲在雷达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套现获利逾634万元。案发后,甲通过退赃程序共计获赔约215万元。
甲认为,乙公司及其分公司未能尽到身份核实义务,违规办理补卡,致其虚拟货币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赔偿其损失4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乙公司某市分公司的案涉补办手机卡行为应如何认定?二、甲可否要求乙公司某市分公司及乙集团某市分公司承担案涉“雷达平台”被盗虚拟货币损失?
三、裁判观点
关于补卡行为,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办理补卡时对伪造的临时身份证等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核对了持证人相貌,已尽到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合理审查义务。但法院也指出,在涉及临时身份证等非常规证件时,电信服务商可采取更审慎的核查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用户权益。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定:首先,甲所持有的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其价值受法律保护。其次,甲的损失由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直接造成,与乙公司的补卡行为之间缺乏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该损失超出了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也超出其风险控制能力,且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等。最后,甲的部分损失已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获偿,就同一损失再向乙公司主张赔偿,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地位在我国尚未明确。在刑事案件中常被认定为财产犯罪对象,但在民事领域对其财产属性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案法院认为,虚拟货币虽不具备法偿性,但不同于违禁品,其持有价值应受法律保护。近年来涉虚拟货币犯罪频发。例如,本案中他人伪造证件挂失手机卡,利用甲的身份信息盗取其虚拟货币。公众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此类风险。
本案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电信运营商负有审慎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但对伪造证件往往难以识别。在合同纠纷中,判定违约责任需确认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失应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内。因果关系的认定应综合多方因素,若其间介入其他因素,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未必构成相当因果关系。此外,若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某类损失,要求当事人担责则可能超出合理界限,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公民维权时应合理选择救济途径,兼顾各方利益平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