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20日
第1055期 编号:JXBD20251020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委会 王佳颖
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巨大的司法风险。当法定代表人已单方辞任,公司却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其名字被“锁定”在登记机关时,如何实现身份的彻底“涤除”?涤除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请求清除其在工商登记中的身份信息或任职信息。常见情形包括:冒名登记即他人未经同意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可要求涤除。挂名登记即名义上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经营,离职后可申请涤除。控制权变动即因公司股权变更或治理僵局,原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卸任,可通过诉讼要求涤除。
一、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陈某飞原为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与公司大股东章某林出现分歧,于2022年5月2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全部职务并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某装饰公司未予配合。陈某飞遂依据公司章程,先后请求监事召集股东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但相关变更议案因其他股东反对未获通过。陈某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办理涤除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一审法院驳回陈某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陈某飞及其他股东应予配合;若公司逾期未办理,则应办理涤除登记事项。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裁判观点(关于陈某飞辞任效力与司法介入)
1.陈某飞是否有权诉请法院判决涤除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法院认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陈某飞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辞任即告生效。公司应及时选任继任者并办理变更登记。在辞任生效但未实现登记涤除的情况下,陈某飞具备诉的利益,有权请求司法介入。
2.司法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介入判定涤除登记事项?
法院指出,为维护公司治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司法介入应保持谦抑,原则上应以“穷尽内部救济”为前提。本案中,陈某飞在辞任后已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召集临时股东会,明确提议继任人选,但因表决机制未能通过。其持股比例较低,难以通过再次召集会议实现涤除目的。故陈某飞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司法判定涤除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变更登记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辞职董事应承担善后义务,继续履职至继任者就任。但该期限应限于合理范围内,防止公司恶意拖延。本案中,陈某飞自2022年5月辞任至2023年提起诉讼,已远超合理期限,且公司未作出任何改选决议,明显怠于履行义务。法院据此判令公司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若逾期未办理,则应直接办理涤除登记,公司自行承担登记事项空缺的不利后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过书面通知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辞任生效,公司负有在合理期限内选任继任者并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辞任人在穷尽内部救济后,可诉请司法介入涤除登记。本案明确了辞任生效时点、公司义务履行期限与司法介入标准,为类案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亦警示公司应规范治理机制,及时履行变更登记义务,避免因恶意拖延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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