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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时间:2025-09-22     阅读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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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9月22日

第1046期  编号:JXBD20250922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吴莲莲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一“字”之差,但在权利义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两种关系的本质区别:核心在于“从属性”

理论上,两者的区别很多,但司法实践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 “从属性”。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

2、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管理的强度低于劳动关系,且没有加入该组织体内成为其成员的意思。

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当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时,仲裁委、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 用工主体:

(1)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1)劳动关系:劳动者需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考勤、绩效、奖惩等)。单位有权依据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

(2)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一般无需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办事。

3.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1)劳动关系:报酬具有定期、固定支付的特征,通常是按月支付。

(2)劳务关系: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4.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是否需要遵守规章制度?谁安排工作?工作时间、地点是否受约束?是否需要汇报工作进展?能否拒绝指派的工作?工具和设备由谁提供?

如果是“单位”,则偏向劳动关系;如果是“自己”,则偏向劳务关系。

三、结语

关系不同,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大不相同。作为劳动者,应当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留存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应尽的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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