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9月19日
第1045期 编号:JXBD20250919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黄语嫣
假期与朋友相约出游本是件开心事,若途中有人发生意外,其他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四个真实案例,为您解析法院在此类纠纷中的裁判规则。
一、基本原则:自担风险为首要
相约出游属于人际交往中的情谊行为,出行人首先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因自己缺乏相关注意而导致损害发生,应当自担其责。
法律并不强求同行者之间承担过重的看护照顾责任,否则将给日常社交活动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二、案例解析: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1:河边游泳溺亡,同伴承担5%责任
(2024)粤06民终15384号案件中,两名15岁少年相约到佛山东平河边玩水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法院认为,相约游玩属情谊行为,出行人应自负安全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同行人对死者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减轻到合理范围之内。
案例2:及时求助仍担责,各判10%引再审
(2020)粤民申236号案件中,四名未成年人相约游玩,一人溺水身亡,另外三人立即请求附近成年人实施救援并报警。尽管救助措施及时,但原审法院仍判令三人各承担10%的责任。
争议焦点:再审审查认为,死者自身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应归属于自身。但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表明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案例3:生日宴后溺亡,组织者担责1%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7号中,五名未成年人为同学庆生后到湖边玩耍,一人溺水身亡。法院认为,死者提议饮酒并主动下水,对自身死亡有重大过错。
判决特点:作为活动组织者,蒋某某对未成年人喝酒行为未尽到提醒阻却义务,承担1%的责任;其他同行人根据情况承担0.4%-0.8%不等的责任。责任比例虽小,但意义重大。
案例4:急流游泳溺亡,同伴无责但自愿补偿
(2021)桂01民终3992号案件中,六名小学生相约到水流湍急的邕江游泳,一人溺亡。法院认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安全协助义务应当有限,只能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尽力施救。
判决结果:五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无过错即无责任,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家属自愿给予的经济补偿获得法院支持。
三、责任认定关键因素
1.先行行为是否增加危险:如果相约行为本身或者同行人的行为增加了原有活动的危险性,则可能产生注意义务。
2.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根据年龄、认知能力等因素判断是否尽到了提醒、劝阻、救助等义务。
3.事后救助措施是否得当:发生意外后,是否采取了符合当时情况的救助措施。
四、温馨提示
相约出游本是增进情谊的好事,但也要注意:
1.量力而行:选择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活动项目;
2.安全第一:对活动风险要有充分认识和必要准备;
3.及时救助:发生意外时,首先保证自身安全,然后尽力提供帮助;
4.保留证据:如发生纠纷,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法律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而非阻碍正常社交活动。在享受友情欢乐的同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才能让相约出游更加安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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