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退出机制进入法治化新阶段。该制度源于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针对长期存在的"僵尸企业"清理难题,构建了行政主导的市场主体出清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制注销制度适用范围
根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注销制度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
二、强制注销制度适用程序
当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计于公司名下。登记机关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六十日,充分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公告期内,任何主体可提出异议,若涉及诉讼、仲裁或破产程序,注销程序必须终止。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反之,则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按规定进行送达。
三、恢复登记适用条件
根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允许相关主体在注销后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登记机关亦可依职权恢复,形成权利保障的闭环。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0日正式施行,这一制度创新不仅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更通过法治手段激发了市场活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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