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9月08日
第1040期 编号:JXBD20250908
在现代企业集团化的运营模式下,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控制、管理与协作关系。但是在实务中一个常见的实践疑问便是:母公司或者总公司的员工能否直接代表控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出庭参与诉讼?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深入审视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核心要义,并寻求法律合规性。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股权和控制上存在从属关系,但在法律上,二者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子公司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财产和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行为是一项重大的、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子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或由其授权代表进行。母公司并非案件的当事人,其意志不能直接等同于子公司的意志。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代表总公司在外开展业务活动,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其民事责任最终也由总公司承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该解释明确了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但是分公司依旧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不同模式下的员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对此进行了限缩性解释:“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诉讼案件中的一方,即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关键词在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这通常意味着:
1、该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薪酬
3、该员工接受公司的管理,并向公司提供劳动。
对于子公司来说,母公司的员工,其劳动关系、社保关系、薪酬发放主体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法的人事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形式要件上看,母公司员工无法被认定为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理资格缺乏成立的基础。
对于分公司来说,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总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样覆盖了员工为分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总公司的员工被派往分公司工作或代表总公司处理分公司事务,是极其正常的内部管理安排。因此,总公司的员工与分公司之间存在被视为“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紧密联系。总公司的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的是“总公司/分公司”这个统一的法律实体,其代理资格在法理上是顺畅的。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母公司的员工一般不能直接以“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代理子公司的诉讼,这是由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严格规定所决定的。企业集团必须摒弃“母公司子公司即一体”的管理惯性,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但是可以采取母公司指导,子公司员工出面的操作模式:由母公司的法务或管理层对子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实质性指导、决策和幕后支持,但程序上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作为名义上的代理人出庭,具体庭审发言和方案可由母公司人员提前准备。这既遵守了法律形式,又实现了母公司的管理意图,而对于分公司来说,一般可由总公司员工进行代理。
同时建议公司为有效且合规地管理集团诉讼风险需要:
1、树立合规意识:集团总部应首先在理念上明确此法律边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讼失利;
2、建立标准化流程:制定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子公司、分公司诉讼的决策流程、代理人选任标准(优先选用律师或子公司员工),以及母公司或总公司提供支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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