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7月02日
第1005期 编号:JXBD20250702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吴莲莲
一、案情经过
深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与天津XX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某项目26号楼9层办公区的精装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确认发包人尚欠工程款109万余元及质保金6万余元。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一审法院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全部诉请。二审中,承包人补开发票后,法院改判支持工程款及质保金请求,但否定了优先受偿权主张,认为装修部分无法单独折价或拍卖。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是否对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外,双方对付款条件(开具发票是否为前置义务)、利息损失、定金及保函费等问题也存在分歧。
三、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1、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满足“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这一前提。本案中,装修工程仅针对建筑物局部(单层办公区),其价值依附于整体建筑,无法物理分离或单独评估增值部分,故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2、对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可发票开具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因承包人二审已补开,故支持其主张;而利息损失、保函费等因缺乏合同依据或过错在承包人一方,未予支持。
四、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工解释(一)》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性质可折价或拍卖:若装修部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或无法单独评估价值,则难以主张;
2.工程质量合格:需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3.期限限制:主张期限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
五、启示与建议
1.付款条件:在约定付款条件时,如作为付款方,建议要求收款方先开具发票后支付款项;如作为收款方,建议要求先支付款项后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等付款条件应谨慎约定,避免成为发包人拒付理由。
2.当发包人作为主体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时,可通过诉讼财产保全程序对涉案建筑物实施整体查封,不仅可以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可基于合法债权申请对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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