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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民法典》如何抚慰“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南昌律所|法律服务
时间:2020-10-26     阅读次数:889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本着“建优质队伍,创优质业绩”的信念,制定了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进法律服务人才,扩大律师队伍。博德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律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打造“博德律师”服务品牌,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建立了完善的所内管理制度,大家团结一心艰苦奋斗,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自我发展壮大的路子,使律所得以全面迅速地发展。南昌县分所也于202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博德所以“明辨是正义,仗义执言求真理”为行为准则,秉承“至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规范、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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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正因为如此,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酿成的惨剧也数不胜数,不管对于业主生命安全还是物业管理这一块都是十分头疼的事情。在解决高空抛物问题中,有关法律适用基本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其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在这一规则下施行过程中发现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特点有以下几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此次《民法典》的编纂,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民法典的新调整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较于原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对高空抛物作出的规定,《民法典》1254条做出了以下调整:






01

明确行为的禁止性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是“建议”,不是“谴责”,而是“禁止”。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02

明确“追偿权”
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未肯定“追偿”这一行为。对真正侵权人进行追偿,不仅是对无辜受累的赔偿者的补偿,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惩戒。


03

明确建筑管理员的隐患排除义务
“深圳好来居案”中,即出现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判决。只有在追责时明确安全保障各方的责任,才可以调动起各方排除隐患的积极性与危机感。守土有责,居位司职,在检查建筑物窗户等设施牢固、安装监控等方面,小区建筑管理员责无旁贷。


04

明确公安机关调查事实真相的义务
“分摊赔偿”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第一可取之策;公安等机关不得以此为由在调查中松懈。公权力有义务查明事实真相,还民众以公道。


05

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责任
“追偿权”的肯定与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都凸显了这一理念。有效惩戒,方能有效震慑,彰显公平,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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