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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后的追溯力问题
时间:2025-05-07     阅读次数:1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5月07日

第966期  编号:JXBD2025050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知识产权中心  熊吉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注册和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当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无效决定对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解析商标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恶意使用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原则:商标无效的“有限追溯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这意味着:

1. 已执行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理决定不受影响;

2. 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仍然有效;

3. 商标权人在无效前的正常使用行为不溯及既往。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避免因商标事后无效导致既存法律关系的动荡。但该条款同时设置了"但书"规则:若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则需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恶意认定的关键要素

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申请注册阶段明知存在在先权利仍申请近似商标以及在先权利的知名度等

2权利行使过程重复实施曾被判侵权的同类行为

3关联关系通过关联公司延续侵权行为

4使用方式组合使用多元素攀附知名商标

5商业伦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当利益

三、司法裁判的平衡逻辑

法院通过"三步分析法"平衡各方利益:

1. 信赖利益保护:承认注册商标的公示公信效力

2. 恶意穿透审查:追溯注册及使用的初始动机

3. 责任区分处理:对生产链各环节区别认定

如在某油烟机侵权案中:

1品牌运营方(发尔兴公司):因主导侵权标识注册和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2贴牌生产商(全美公司):仅按委托生产"白机",不认定共同侵权

3销售终端(鑫羽佳公司):由于在店铺内采用了误导性宣传语,难言善意,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认定为超出单纯销售行为附加侵权行为

这种区分处理既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又精准打击了恶意侵权源头。

四、企业合规启示

1. 商标注册预警:建立商标注册前的尽职调查制度,特别是对关联公司历史纠纷的排查

2. 使用行为边界:避免组合使用可能引发混淆的标识元素

3. 生产合作规范:在代工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4. 诉讼应对策略:对已决司法文书认定的侵权行为建立阻断机制

五、制度完善建议

现行制度在以下方面可进一步优化:

1. 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共享机制

2. 完善商标审查阶段的关联关系披露义务;

3. 探索"反向混淆"情形下的恶意认定标准

4. 强化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实质性审查


警示:商标制度的本质在于平衡创新保护与市场自由。对恶意注册的穿透式审查,既是对"搭便车"行为的否定,更是对市场诚信体系的维护。即使涉诉商标已获注册,但如果申请前存在恶意或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商标注册证书也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而当商标被无效时,如果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需对无效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只有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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