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2025年03月27日
第941期 编号:JXBD2025032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2021年7月28日被逮捕。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指控罪名,辩称其并非故意砸伤被害人。在法庭向其释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后,认可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责任;蒋某某具有自首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某外国语学校收购废旧书本,当日是中考最后一天,10时40分中考结束,12时30分许初三学生和家长已离校,是学校的放假时段。12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向该校综合楼楼下(学校食堂前的洗碗区)观察认为无人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无专人看管现场的情况下,将装满废旧书本的蛇皮口袋从综合楼五楼扔下,砸中经过现场的顾某,致顾某受伤。经鉴定,顾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将被害人顾某送往医院救治;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及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500元,并取得顾某的谅解。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高空抛物,轻信能够避免可能会发生的危害他人后果,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判阶段能够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不当,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庭后作出,未经法庭质证、辩论,原判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提出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违法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对其他抗诉意见未予支持。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被告人不认可指控罪名,但接受审理认定罪名及相应刑罚处罚的,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指控罪名,检察机关未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指控罪名不当,并就审理认定罪名及量刑依法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被告人自愿接受审理认定罪名和相应刑罚处罚的,能否认定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可以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与“认罚”的理解与认定 实践中,诉辩协商型认罪认罚案件较为常见,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结合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确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类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属于被动对检察机关启动的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查。但并非只有检察机关有权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只要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判决。该条规定也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被告人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和引导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而未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具备诉辩协商认罪认罚的基础,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认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应刑罚处罚,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139集,第1584号案例 作者:姚辉、王韧、孙建猛(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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