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3月26日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灵活用工模式的普及,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如临时工、兼职人员、外包人员等)的情形日益增多。在此类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以下简称“个人”)因工作受伤,单位是否需承担责任?民法典颁布后,其责任认定规则是否发生变化?
本文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第119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聚焦“个人劳务受伤”场景,探讨单位的法律责任边界及适用逻辑。
二、民法典下单位责任的核心规则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适用
1、劳动关系中的无过错责任
若个人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无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可直接获得工伤医疗、伤残补助等法定赔偿。
2、劳务关系中的过错责任
若双方为劳务关系(如临时性、非全日制用工),则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性质:此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单位仅在自身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未履行培训义务)时需担责,且可主张个人过错(如违规操作)以减轻责任。
(二)民法典的核心突破
民法典首次明确将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规则法典化,改变了此前依赖司法解释(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的分散状态,强化了过错责任的举证分配逻辑,但未突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二元责任体系。
三、民法典下雇佣关系单位责任的适用
1、 法律条款演变
原《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1192条:
第1191条:明确“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该条主体限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过错责任,但对“单位与个人”的雇佣关系未直接规定。
2、司法实践
单位与个人的雇佣关系法院参照《民法典》第1191条,认定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典型案例:家政公司派遣保姆至家庭服务,保姆擦玻璃坠落砸伤路人,法院判决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与个人的雇佣关系适用第1192条,认定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雇主虽无过错但须给予一定补偿。
四、单位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过错认定的关键因素
法院在判定单位过错时,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1、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单位是否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工具、防护设备(如建筑工地未配备安全帽);
是否对高危作业进行风险提示(如未告知电工高空作业风险)。
*案例参考*:某保洁公司未提供防滑设备致保洁员摔伤,法院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2、劳务过程的监督管理
单位是否对劳务过程进行必要监督(如未制止超负荷工作);
是否对个人资质进行审查(如雇佣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3、不可抗力与个人过错
若损害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单位通常免责;
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酒后操作机器)可减轻单位责任,但举证责任在单位。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个人需初步证明:
劳务关系的存在;
损害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
损害与劳务活动具有因果关系。
2、单位需反证:
自身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损害系因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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