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5期 编号:JXBD2025022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知识产权中心 熊吉
商标,主要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并区分来源,其主要作用于商业中的流通环节。商标具有使生产者、经营者提升商品或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当前,我国商标制度实行注册制,原则上为自愿注册制,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实行强制注册制。商标注册申请时,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申请在先的优先于申请在后的获得注册;同日申请的则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使用在先的优先于使用在后的获得注册。
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予保护,但存在例外,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有限的保护,此即为商标制度中的注册保护原则。所以商标维权、商标侵权判定的前提是商标获得注册或已进行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获得注册的基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换言之,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但此缺陷可以通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而予以克服。
注册商标并非受到无限制的保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确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这个确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将决定后续商标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作为商标维权和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商标的使用、商标权的行使就依法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商标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生产者、经营者的品牌、商誉,所以一些并非直接侵害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攀附商誉而被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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