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4期 编号:JXBD20250226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诉讼三组谭勇
在建筑工地的钢筋水泥丛林中,62岁的李师傅因施工不慎坠落,导致腰椎骨折、身体多处挫伤,高额的医疗花费给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在这个本应含饴弄孙的年龄,却因工伤保险待遇认定问题陷入法律漩涡。李师傅的遭遇绝非个案,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已突破5000万大关。这个庞大群体面临的工伤保障困境,正叩击着法律体系的时代适应性。那么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以劳动维持生计的这一类群体,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能够认定到工伤?以及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值得探讨!
首先,认定工伤有着法律文本的刚性边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构筑的认定门槛,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当劳动者跨越法定退休年龄的红线,劳动关系自动转化为劳务关系的法律拟制,犹如一堵无形之墙阻隔着工伤认定。司法实践中,北京某法院判决否认超龄外卖骑手的工伤资格,而广东高院却支持建筑工人的工伤诉求,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暴露出法律适用的深层困惑。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管理从属性等要素间摇摆,使得超龄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处于量子叠加状态。
二、社会现实的弹性需求
针对建筑、环卫、家政等行业,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占比已超过三成。某市建筑行业协会数据显示,60岁以上工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7%,他们用布满老茧的双手托起城市的天际线,却在事故发生时陷入保障真空。这种“用工年轻化”的制度预设与“就业老龄化”的现实图景形成尖锐对立。
三、权利救济可行性分析
浙江等地试点的“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政策、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的出台,犹如刺破黑暗的曙光照亮了每一位在基层为生活奔波的劳动者。某包装企业为62名超龄员工参保后,成功获得工伤理赔的案例证明,制度创新能够弥合法律保护缺口。这种突破劳动关系桎梏的探索,体现了社会保障法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轨迹。
四、现行制度下的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从该规定也能够看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仍有机会认定到工伤,但必须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外,从笔者所经办案例得出经验分析,达到退休年龄申请认定工伤,需以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工伤保险为重要前提,若不具备此条件,便难以认定工伤导致求诉无门。
话题总结
当下,司法能动主义正在重塑裁判逻辑。江苏法院系统将“实际用工”作为核心审查标准,通过扩大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为超龄劳动者撑起保护之伞。这种从文本主义到功能主义的转向,彰显了法律回应社会需求的智慧。
站在人口结构剧变的时代潮头,法律不应成为困住劳动者的“旋转门”。当银发浪潮与机器轰鸣交织成新时代的劳动图景,我们需要构建超越年龄界限的工伤保障体系。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升级,更是文明社会对劳动者尊严的庄严承诺。或许在不远的未来,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将不再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而是对劳动价值最温暖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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