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闹离婚
孩子往往成焦点
都想和孩子在一起
便争夺抚养权
婚离了
缘尽了
孩子抚养权就只能归一方
法院依法裁判归一方
对方往往还不服
上诉维持原判
不甘心
于是找个理由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抚养关系变更可任性
近日
高新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此
告诉你结果
案情介绍
唐先生与孙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年初,婚生一子小唐。但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同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并判决婚生子小唐跟随其母亲孙女士共同生活,唐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唐先生对孩子抚养判决事项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要求改判小唐由其抚养。两个月后,上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即判决驳回唐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年初,原告唐先生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比对方强,孩子应归自己抚养,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判决唐先生与孙女士离婚、小唐由孙女士直接抚养的民事判决书生效距今仅几个月,间隔时间较短,唐先生和孙女士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有重大变化,故保持目前抚养关系的稳定性,则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之间感情失和闹离婚,伤害大的,往往是无辜的孩子。为不让孩子更多地伤心,在离婚时,就需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由法院依法裁判。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孩子虽不满8周岁,但在此之前,法院已根据孩子的生活习惯、双方经济情况、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并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了判决,婚生子小唐由其母亲孙女士抚养。判决后不久,对方就要变更抚养关系。而此期间,被告孙女士并未发生重大变故,并没有发生重大事件导致其丧失了抚养权的基础,故原告请求变更无事实基础,更无法律依据。可见,抚养权变更绝非可以任性的,也不允许任性。要想变更,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是徒劳无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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