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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妹冒领已故姐姐养老金以为“占大便宜”?
时间:2025-07-22     阅读次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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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7月22日

第54期  编号:JXBD202500722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养老金是百姓的“养命钱”

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压舱石”

故意隐瞒亲属死亡情况冒领养老金

以为占了“便宜”

实则“吃了大亏”

除需退回冒领养老金外

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起来看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

跨度近六年的冒领企业养老金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7日,邓某某(2021年7月死亡)为继续领取亡妻卢某葵(2014年6月死亡)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被告人卢某芬(卢某葵的胞妹)到横县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现横州市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下同),让卢某芬冒充卢某葵的身份完成卢某葵企业养老身份认证系统的首次人脸建模。2016年至2020年间,邓某某每年将卢某芬带到网吧或者使用手机操作人脸识别完成卢某葵企业养老身份系统认证。2015年7月至2021年1月间,横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现横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放卢某葵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共计138036.40元,该款全部由邓某某用于其个人使用。

案发后,卢某芬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


被告人卢某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卢某芬在实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时已满70周岁等以上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卢某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恶意骗取、冒领或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国家赋予的法定责任,也是离退休人员享受的法定权益。但已退休人员发生死亡、失踪等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情形,本人及家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保分中心如实申报,如果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养老待遇,这种冒领养老金“钻空子”的行为,看似坐收“渔利”,实则“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案中被告卢某芬隐瞒其姐姐卢某葵去世的事实,骗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横州市人民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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