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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好友竟骗走我4千多万,判了!
时间:2025-06-25     阅读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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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25日

第39期  编号:JXBD202500625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男子虚构投资项目

竟骗取朋友投资款千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朋友饭局上相识,之后逐渐发展成亲密朋友。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刘某某虚构一系列虚假消防工程项目,骗取姚某某投资款6900万元,之后以分红的形式向姚某某返还926.4万元,余款被其用于炒股、赌博等开支。


2022年1月,刘某某虚构消防钢材购销业务,骗取姚某某与其合伙成立某建设公司,刘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姚某某负责投资。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姚某某陆续转账8798万元至该建设公司账户,用于进购消防钢材。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向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83734976.68元转至开票公司过账。开票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剩余资金回流至刘某某控制的账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实际用于抵扣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之后,刘某某陆续使用套取的公司资金用于退还姚某某前期投资款。截止案发,刘某某骗取姚某某45668037.19元,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5668037.19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投资前要擦亮双眼

仔细辨别

不要轻易相信他人

谨防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



来源:综合新干县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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