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砸窗、不撬锁 只是“碰运气”地拉一下车门 为何也会构成犯罪? 请务必警惕那一瞬间的侥幸心理 切勿为一念之差 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案情简介 踏春时节,周某驾车和朋友去景区游玩,周某在停车场内等待朋友时,偶然间看到停放在附近的车辆车门没有关严,受“好奇心”和“侥幸心理”的驱使把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部手机偷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在周某家中查获被盗的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100元。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后周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盗窃到达法定数额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即使未达刑事标准,仍可能受到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日常财物安全无小事,请保管好自身财物,贵重物品“零留存”,切勿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转载于公众号:房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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