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反正也不严重”“怀着侥幸心理,挣点高额报酬”……被告人供述道。 经查,被告人汤某甲、沈某乙、傅某丙(均为化名),3人认为“打电话”只会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不严重。为“挣快钱”,2023年至2024年7月期间,3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四川达州市等地,以租赁房屋、购买通讯设备、办理电话卡、招募“话务员”的方式,根据上线提供的“料子”(受害人电话号码),帮助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五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从“认知程度”“参与深度”“时间长度”3个维度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并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认为本案中上述3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并向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 五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汤某甲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沈某乙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傅某丙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汤某甲、沈某乙上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3人被送交监狱服刑。 不义之财不可取,更不可为不义之财在违法犯罪行为间“权衡利弊”。违法犯罪行为无利弊可权衡,刑期长短对应罪行轻重,无论是“经济账”还是“自由账”,检察机关都不会让犯罪行为“有利可图”。
转载于公众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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