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13日
第116期 编号:JXBD2025001113
提供银行卡
就能躺着赚大钱?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曾某、张某某得知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可获利,便商议由梁某某联系上家,曾某、张某某联系银行卡卡主通过取现等方式,将转移的非法资金兑换成U币转给上家。被告人聂某某、黄某均系为获利向曾某、张某某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其中,聂某某提供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及高某某名下一张银行卡,黄某某提供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
案发期间,梁某某涉案金额为43890元、曾某涉案金额为30890元、黄某涉案金额为43000元、张某某涉案金额为13000元、聂某某涉案金额为12890元。曾某获利600元,张某某获利1000元,黄某获利1700元,聂某某获利86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曾某、黄某、张某某、聂某某五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被告人均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某系累犯,被告人曾某、张某某、聂某某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诈骗人员损失,被告人曾某、黄某、张某某、聂某某均退缴违法所得。综上,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五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法,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躺着赚钱”并非美梦
而是不法分子挖好的“大坑”
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
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