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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时间:2021-09-01     阅读次数: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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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第0101期  编号:JXBD2020010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债”字是“人从责”,从形象上来看,它的意义强调了“人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签下合同,人就有履行约定的责任,一旦违背约定,人就有承担后果的责任。


这种因“债”存在的责任,除了是对人品德品行的考验之外,也是法律上规定不能违反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背上债务,就必须得要偿还,不偿还一方面是全家信用受损,之后要是想再借钱就很难了,毕竟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另一方面是很有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所以一个家庭中有人欠债了,大家都会很惆怅,通常会比较焦虑三个问题:

1、人死了之后还要不要还钱,即“人死债消不消”

2、儿子要不要为父亲还钱,即“父债子还不还”;

3、父亲死了之后,儿子要不要继续为父亲还钱,即“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揭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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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消 !


“人死债消”其实是一种民间自定的规矩,属于所谓“江湖道义”,虽然好像是债权人出于对死去的债务人的怜悯、惋惜,所做出的一种“大义之举”,但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上人就算死了,债也还是要还的,当然这里的“债”指的是必须返回的资金、债券等经济上的“债”,而非人情债,血债等等非经济意义而是社会意义的债务。


此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当以取得的遗产的实用价值为限,依法支付继承人应当支付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人死之后,只要他的财产还存在,其继承人就要从用他的财产来进行还债。


该条例适用于,任何情况下债务人的死亡,包括债务人是杀人后自杀的死亡,杀人前和杀人时欠下的债务,也必须得偿还。


而且债权人若是死了,继承人可以接着提起诉讼;若是诉讼的时候原告死了,可让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假如申请执行前,权利人意外身亡,继承人也可以接着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申请人死亡的,继承人也可以变更为申请人。


那么这是不是“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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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不还  !


父债子还本意是指父亲生前的债务,由子女来承担,但在民间多被理解为,不管父亲是否还存在,只要父亲逃避还钱,那么子女就要为其承担,所以就有很多暴力催债找不到父亲,拿儿子开刀的。


不过不管是父亲死后,子女承担其债务,还是父亲逃避债务,债权人追问其子女,法律都是不支持的。


法律上一般规定谁欠的债谁来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是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超过遗产实践价值的,继承人自愿返还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但这个时候儿子的财产还不会算在父亲的遗产当中,依然是分开的,所以听起来是继承了财产的儿子要帮父亲还钱,实际上还是拿父亲的钱在还。


假如父亲的遗产还够了,还有得剩,那么皆大欢喜,假如父亲的遗产根本不够,超出的部分儿子不用另外补,甚至还可以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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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1:

2011年7月陈某旧房拆除重建请了同村李某帮忙,拆除过程中李某不幸受伤落下残疾,法院判陈某赔偿李某共计13万元,李某要求强制执行,因陈某无财产可执行,未果。


此后陈某在外务工,李某于2020年8月去世,陈某回乡后,李某继承人小李上门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陈某以“人死债消”拒绝,小李变更为申请人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最终强制执行,款项到位。


案例分享2:

小陈是个在外务工的青年,2019年开了辆小汽车回家,因为不方便,年后就没有开回去,直接停放在了家中,2021年他回去之后却发现自己的小汽车不见了。


心急如焚的小陈再三追问,才从父亲老陈口中得知,原来他把自己的小汽车抵押给老牛还债了,小陈立即要求老牛返还,老牛却以“父债子还”拒绝,小陈无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老牛返还原物。


总结


所以法律上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还”,法律永远是公正且目标明确的,任何人都不要幻想将自己的责任推脱掉,或者转嫁给他人。


假如生活中遇到了拿“人死债消”“父债子还”这两个借口来搪塞的,不要多费口舌,直接走法律程序就好,走法律程序后依然厚着脸皮不从的,会有监狱的铁栅栏让他明白什么是悔不当初。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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