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0期 编号:JXBD20200100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要求赵某由律师或会计师辅助查阅时,需要签署相关委托书及承诺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及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辅助查阅的第三人为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我国现有法律对律师、会计等的执业道德、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周严的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避免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而且如果辅助查阅人员泄露通过查阅得知的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综上,现行法律已经为防止查阅人不当使用知情权设置制度保障,甲公司要求赵某由第三人辅助查阅时需要签署相关委托书及承诺书,并无必要,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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