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遇车祸休学补课,这笔费用该谁买单?-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栏: 拒签合同想拿二倍工资?法院:不诚信者无利可图! 【点击查看】

后台入口    | 返回首页    | 移动站

总所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总所新闻
学生遇车祸休学补课,这笔费用该谁买单?
时间:2025-12-15     阅读次数:18
1764741929307545.jpg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15日
第1079期  编号:JXBD20251215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副主任 毛人环

孩子上学期间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身体受苦、学业也被耽误,家长为了不落下课程给孩子报了补课班,这笔补课费能向侵权人索赔吗?答案是:符合条件即可主张!

2021年3月20日,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学附近路段行驶时,与原告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的王某之子小林(7周岁,小学二年级学生)因此受伤。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与小林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林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遵医嘱居家休养2个月。因受伤及休养期间无法到校上课,小林的父母为避免孩子学业断层,与当地一家正规教育培训学校签订辅导协议,为小林定制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一对一补课计划。补课周期自2021年5月至7月,共计68天,每天授课3小时,收费标准为120元/小时,累计产生补课费用24480元。

小林父母多次就补课费与被告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李某却以“补课费不是交通事故直接损失”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小林父母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补课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小林受伤休学,理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小林的补课费并非额外培优支出,而是因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产生的学业弥补费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结合小林的伤情、休学时长、补课课程与校内教学的关联性,以及补课机构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小林补课费18000元。

普法小贴士

1.补课费索赔的核心前提:需证明补课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确因受伤无法到校上课,补课是为了弥补学业进度,而非额外的培优提升。

2.证据留存是关键:家长需保存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休学证明、补课协议、缴费发票、培训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确保补课的必要性和费用的真实性。

3.赔偿标准需合理:补课的时长、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行情,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4.法律依据要明确:主张补课费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人身权益受损的财产损失赔偿)作为核心法律支撑。

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业发展不容侵害,遭遇交通事故后,家长既要关注孩子的身体康复,也要重视合法权益的维护,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让侵权人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关注微信公众号

24小时服务热线

18970992837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logo b.PNG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