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7月18日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司法解散与强制清算这两个法律概念至关重要,它们对于公司的终止及相关权益的处理有着关键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与联系。
司法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区别
概念不同: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例如,公司股东间长期存在矛盾,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并作出有效决议,公司运营陷入瘫痪,此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据此条规定申请司法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进一步对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作出细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强制清算则是指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公司客观上无法自行清算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及未了结的经营事务等进行清算的司法行为。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启动主体不同:司法解散的启动主体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一规定赋予了符合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启动公司解散程序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及公司整体利益。强制清算的启动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当公司出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情形时,这些主体均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后果不同:司法解散的直接后果是公司进入解散状态,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至完成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强制清算主要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处置,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待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经法院确认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消灭。
司法解散与强制清算的联系
目的一致: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妥善处理公司终止相关事宜,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散通过终结公司的运营,避免公司存续给股东利益造成更大损失;强制清算则通过规范的清算程序,确保公司资产得到合理处置,债务得以清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分配。
程序关联:司法解散后,公司应当进行清算。若公司自行清算出现障碍,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等,相关主体可申请强制清算,此时就从司法解散程序过渡到了强制清算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强制清算的启动也可能是因为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困境,而这一困境与导致司法解散的原因可能存在重合,如公司僵局等。这体现了二者在程序上的紧密联系和相互衔接。
司法解散与强制清算在公司法律事务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但又相互关联。了解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在公司面临困境时,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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