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7月14日
第1013期 编号:JXBD20250714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近期查阅职务犯罪的案例时,发现一个有趣的对比:普通诈骗罪中,如伪造证件再诈骗通常按牵连犯处理,但如果是涉及职务犯罪时,行为人伪造文件骗取公款,一般情形下数罪并罚的概率很大。这种差异生动说明职务犯罪被特殊对待。数据也支撑这点——笔者在检索裁判文书网会发现,职务犯罪数罪并罚率比普通犯罪高多个百分点。那为什么实务与理论预期有偏差?毕竟刑法理论中牵连犯本可从一重处罚,但职务犯罪却普遍并罚的现象较多,不得不说这背后其实隐藏着反腐败政策的影响。进而言之,职务犯罪中普遍采用数罪并罚,本质上是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犯罪构成特点及司法实践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维度:
一、职务犯罪的天然“行为复合性”决定了职务犯罪极少孤立发生,通常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实务中大部分职务犯罪可以比较清晰地显示该类犯罪具有天然行为复合性。比如在某起受贿案中,甲作为国企建设公司的甲方,为项目A进行招标。某工程公司乙公司为了在招投标中胜出,给予甲500万元行贿款,甲收款后利用手中职权让乙公司中标,且不谈乙的行为如何,单就甲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甲收受乙的行贿款,理所当然构成受贿罪,甲收款后并不就此停手,而是随即利用手中职权为乙谋取利益,让乙公司中标。甲违规办事行为就涉嫌滥用职权罪;同理,在某起贪污案中,某甲把侵吞来的公款,转移到股市购买股票,此时某甲的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贪污来的巨款投资购买股票,可能涉嫌构成洗钱罪,在刑事理论中,一般可以认为甲贪污之后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但职务犯罪的数罪并罚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期待可能性。简而言之,对大部职务犯罪而言,其司法逻辑就是行为人的每个行为分别侵犯了独立的法益,必须独立评价。
二、我国刑事政策要求从严惩治腐败的刚性需求所致。
近年来,腐败频发,但国家对腐败“零容忍”政策导向未变,对腐败打击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反腐败国家战略要求司法实务中对犯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全面评价,不可遗漏。因为数罪并罚可避免“重罪吸收轻罪”导致的定罪量刑缩水,难以客观公正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下面举例说明重罪吸收轻罪用在职务类犯罪中是多么的不合时宜,若处理不当,可能成为该类犯罪规避的手段。在某甲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某甲受贿500万判10年,滥用职权造成损失500万判7年,若对某甲采取重罪吸收轻罪从一重处仅10年,但并罚可达17年,究竟是10年还是17年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答案不言而喻。
职务犯罪单罪刑期有限,并罚可叠加刑期,突破量刑上限。此处仍以贪污罪为例,在某甲贪污案、滥用职权案中,某甲单罪最高刑15年,但数罪并罚实际执行可达20~25年,此是单罪刑期与并罪刑期的显著差别,孰优孰劣,一看便知。对于罪刑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理论上最高死刑,但实务中极少适用,对此国家适时出台终身监禁的政策工具,该政策需依托数罪并罚实现刑罚升级以填补职务犯罪中无期徒刑与死刑间的空白。
三、司法解释基本明确了大部分职务类犯罪的处罚不适用吸收犯原理,进一步通过解释压缩从一重罪的对职务类犯罪的适用空间。
试举一例:《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7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滥用职权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可见,司法解释明确的否定了受贿与渎职的牵连关系。除此之外,实务中监委通常针对同一类型的职务犯罪进行拆分调查。例如在某起受贿案中,监委对某甲长期受贿按单次请托事项分罪处理,针对为A事收钱定一罪,针对B事收钱有可能另定一罪,以此类推。另外,展开具体操作细节,如贪污多笔公款时,若来源或手段不同,同样可定数罪。由此可见,从一重罪的处断模式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中几乎没有“生存及适用”的空间。
四、监委办案模式强化数罪并罚,始于调查时就含有罪名拆分的技术操作。
据悉,通常监委办案考评的重要指标就是对调查阶段深挖的程度,平均每案涉案调查人数通常可达二十人以上;另外在实务操作中,会出现对同一被调查人分项立案,比如对受贿案的调查,既查受贿又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笔者查找近两年涉嫌职务犯罪方面的数据及办案经历体会到:一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含)≥2个罪名,通常监委对涉案人员行为拆解调查取证后,将材料移送公诉时,其此类操作在客观上支持了数罪指控。
最后,从量刑均衡的现实考量,需要进行数罪并罚。
单就保护法益的角度来讲,单一定罪存在弊端,无法达到对受侵害法益进行周全保护,如果受贿后渎职行为仅按受贿罪处罚,则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未被独立评价,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对而言,数罪并罚具有较大优势,单从反腐败实效性来讲,实证研究表明最高法2022年职务犯罪白皮书,数罪并罚案件的再犯率低于单一定罪案件37%,反映其较强的威慑效能。
综上,因司法逻辑与政治逻辑的统一,数罪并罚在职务犯罪中存在较高的适用率,其核心的底层逻辑是三重逻辑的叠加,法律逻辑要求对独立的行为必须独立评价;政策逻辑是反腐斗争的需求,要求从严从重、刑罚最大化;监委案件拆分逻辑是调查模式实务操作性要求罪名拆解有利于调查的便利。在此,不妨展望一下未来趋势,随着《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化及刑事立法持续修订,数罪并罚的适用将更趋精细化,但对职务犯罪数罪并罚的严惩基调不会改变,可能更严,这是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在司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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