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限制性分析——基于“罐式容器装配台及装配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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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限制性分析——基于“罐式容器装配台及装配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时间:2025-07-07     阅读次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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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7月07日

第1008期  编号:JXBD2025070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知识产权中心  熊吉



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具有适用边界仅适用于涉及专利侵权产品(或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流通环节(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不适用于直接实施专利方法的行为;其效力受制于产品物理损耗特性,无法永久化实施;抗辩范围不能延伸至以使用侵权产品方式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专利号:2015104658039,发明专利“罐式容器装配台及装配方法”,申请日2015年7月31日,授权日2019年4月30日。

被诉行为:

1.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被诉侵权装配台给南通公司。

2.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销售前述设备给靖江公司。

3.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继续使用购买的侵权装配台设备,并利用该设备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罐式容器。

靖江公司抗辩核心:其设备购自成都公司(通过南通公司),来源合法(尤其在临时保护期内购买),故不侵权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

关键争议点:靖江公司在专利权授权后,继续使用购买的侵权设备并实施专利方法的行为,能否因其购买来源合法(尤其在临时保护期内购买)而免除侵权责任?

二、法院裁判要旨与核心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1.维持一审关于成都公司、南通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0万元的判决。

2.改判靖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装配台及专利方法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490万余元及合理费用48万余元。

否定靖江公司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理由:

1.适用对象法定限制:

合法来源抗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而设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其适用对象明确限定于涉及专利侵权产品本身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流通行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本身,不在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内。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规定对此类行为可适用该抗辩,不能突破现行规定。

2.物理条件限制理论:

对于产品:靖江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购买侵权设备(产品),该设备作为有形物,会随着使用而自然损耗直至报废。即使因来源合法在购买时免于追责,其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会因产品物理损耗而自然终止,不会永久化。

对于方法: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不受有形产品物理寿命的限制。只要掌握方法,理论上可以无限期、持续地实施。若对直接使用方法专利的行为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将导致侵权人永久性地、不受约束地实施专利技术,严重损害专利权人利益,违背专利法激励创新的根本目的。靖江公司持续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即属此列。

3.保护范围延伸性差异:

方法专利:保护范围可延伸至“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专利:保护范围仅及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等,不延伸至以使用该产品的方式去实施某项方法。

合法来源抗辩本质是对专利产品保护范围的一种限制(即在符合条件下,不追究善意流通者的赔偿责任)。既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本身就不涵盖“以使用产品的方式使用方法”,那么基于产品专利产生的合法来源抗辩,其效力自然也不能延伸覆盖到相关的、独立的“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靖江公司使用侵权设备(产品)的行为本身可能因来源合法(在特定条件下)免于追责,但这与其使用该设备执行专利方法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侵权行为。

三、本案启示:合法来源抗辩的明确边界

1.严格区分行为性质:是使用/销售侵权产品(或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还是直接实施专利方法?后者绝无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空间。

2.认清抗辩本质与局限:合法来源抗辩是善意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盾牌,非不侵权盾牌;其效力受制于侵权产品的物理属性,无法为侵权人提供永久实施专利技术的“通行证”。

3.方法专利保护具有独立性:即使侵权产品来源合法,使用该产品具体执行受专利保护的方法步骤,即构成独立的、直接的方法专利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与此类方法使用行为的侵权性无关。

4.临时保护期购买的“安全期”有限:在临时保护期内购买产品,购买者后续的使用行为在专利权授权后即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涉及方法使用时),不能仅凭购买时间主张永久免责。

实务警示:企业购入设备时,即使供应商声称拥有权利或设备在临时保护期内,也务必要求提供知识产权权属担保,并审慎评估设备所涉技术是否包含他人有效专利方法。单纯持有“合法来源”凭证,无法屏蔽使用方法专利的侵权风险。

四、结论

最高法在本案中精准诠释了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本意与法定边界,明确指出该抗辩不适用于直接实施专利方法的行为。其论证从法律明文规定、物理条件限制理论、保护范围延伸性差异三个维度层层递进,有力维护了方法专利权的效力,防止了通过“合法来源”外壳对核心方法专利进行永久性、不受控的非法实施。该判决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明晰市场主体行为预期、强化方法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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