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27日
第1002期 编号:JXBD2025062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符邰凡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大家契约意识的不断建立,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缔结合同的方式来规范交易行为,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细节经常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合同签订地,但实际上在实务过程中,合同签订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因为合同签订地作为与本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可由双方协议选择由此处的法院进行管辖,确定好合同签订地,可以避免在立案时选择错误的管辖法院。
一、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标准
(一)签订地的一般认定
合同签订地一般是以最后签字或盖章地为合同签订地,根据《民法典》第4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条,双方在同一地点签署:合同签订地为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双方在不同地点签署: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二)电子合同的签订地认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如电子邮件、电子签名、平台协议等)的签订地认定成为焦点。根据《电子签名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签订地,则以约定为准;
2.无约定的则以数据电文的接收方主营业地为签订地:若接收方无主营业地,则以经常居住地为签订地,若采用电子签名,则以签名人的所在地为签订地。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若合同未实际签署,但已履行主要义务,当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付款、交货),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签订地可依履行行为推定,又比如网络平台用户协议,通常以平台运营方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合同管辖法院原则上是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管辖。当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地时则以此确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如合同写明“本合同签订地为XX市XX区”,则该区法院可依照合同约定作为管辖法院,但若双方仅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签订地,则应当依实际签订地确定,即按最后签字或盖章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当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时,法院可能结合以下因素认定:1.双方实际签署地、2.合同履行情况、3、交易习惯。若双方是签订电子合同,由于电子合同的虚拟性,法院可能倾向于以接收方所在地为签订地(如用户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或者以平台运营方所在地为准。
四、对于确定合同签订地的建议
为避免管辖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地,如:“本合同签订地为XX市XX区”,对于电子合同应注明签订地,并确保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谨慎选择协议管辖法院,确保约定有效且便于诉讼,在订立合同时应注重相关的条款,同时保留合同签署证据,如邮寄签收记录、电子签约日志等,有助于法院认定管辖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减少潜在的管辖权争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九洲大街与桃花南路交汇处 南昌恒大华府4栋106号(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