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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时间效力区别
时间:2025-02-10     阅读次数:192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2月10日

第912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生活中,我们遇到借条和欠条纠纷,首先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简而言之,“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在法律上丧失某种权利的法律制度。我们知道,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最长保护时间通常为二十年,那么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否也同样适用该款规定呢?

近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我所接受被告许某的委托参与了此案的审理并获得了被告许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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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在没有要求对方还款前,借条一直有效,但如果已经要求过对方还款的,则自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2.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对方明确拒绝偿还的,诉讼时效则从拒绝之日起计算。

3. 如果自借条成立之日起二十年未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例:2003年6月1日小A向小B借款10万元,小A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

假设:2003年10月10日小B要求小A还款,诉讼时效何时计算?

答:2003年10月10日起算,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假设:2004年5月1日小B要求小A偿还借款,小A当场拒绝归还。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答:该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小A拒绝偿还借款之日,即2004年5月1日起计算。

假设:从借条出具之日起,小B一直未向小A主张其权利。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自借条成立之日起二十年内未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除非借款人自愿偿还,否则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二、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欠条,它通常是指因之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赊账买卖、劳务结算等,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人出具的欠款凭证。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不同于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实践中,债务人因暂时未付款,经债权人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欠条没有写明偿还日期的,时效自债权人收到之日(通常是欠条写明的时间)起三年,如果过了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按上述案例:2003年6月1日小A与小B结算,小A向小B出具欠条,小A欠小B10万元,小A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何时计算?答:2003年6月1日起算,适用三年诉讼时效。2004年5月1日小B要求小A偿还欠,小A当场拒绝归还。诉讼时效何时起算?答:该欠条的诉讼时效可以从小B拒绝偿还欠款之日起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即2004年5月1日起计算。从欠条出具之日起,小B一直未向小A主张其权利。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答:自2023年6月1日起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除非欠款人自愿偿还,否则无法通过诉讼要回欠款。即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它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是其与未注明还款期限借条的本质区别。

我所代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原本约定在原告供应货物后即结清货款。后因被告经济原因无法全部给付,在原告同意下,被告向其出具了案涉欠条。根据民法典第195条,案涉欠条出具之日,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之日。如果原告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该从原告收到第三人向其出具的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原告自2017年收到欠条之日后一直未主张权利,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的权利已过法律规定的三年时效保护期限,原告丧失胜诉权。

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其二者适用的诉讼时效不尽相同。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收到“欠条”的权利人,请您务必关注诉讼时效问题,避免丧失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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