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刑事风险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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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刑事风险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时间:2024-12-26     阅读次数:176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6日

第889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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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p2p企业相继暴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断出现在大家的视野当中,成为了金融企业犯罪中的高频罪名。企业经营管理者欠缺合规风险意识,难以识别公司业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是触犯本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刑法角度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浅析,以供企业参考。

No.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No.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

1、非法性。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私自从事吸收存款的行为。非法性是非法集资类型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集资活动的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2、社会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人可能并不知道出借人的具体身份,双方可能根本就不认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就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向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如企业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即使人数众多,集资数额巨大,也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除非企业明知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或者以企业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

3、公开性。是指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例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集资邀请。

4、利诱性。是指集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通常承诺在将来给付回报。

No.企业风险防控措施

1、规范企业融资流程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应当依法从银行、信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或者通过金融市场等渠道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在充分了解各种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合公司经营的融资方式,防范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2、定期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合规意识

很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企业,往往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欠缺风险识别意识。公司主管人员应当在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与风险识别的同时,定期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公司的法律培训,并做好员工的合规培训和风险提示,使公司员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本文作者: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风险防控ICU王子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于公众号: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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