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7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
会被从重处罚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的一天凌晨,陈某独自在家中饮酒。至凌晨3点左右,已喝下了两瓶200毫升装的白葡萄酒(酒精度数20度)和一瓶100毫升装的白酒(酒精度数53度)。此时,陈某的朋友相约去某酒店继续饮酒,陈某便驾驶一辆摩托车独自前往。由于醉酒不适,陈某在驾车过程中失控侧滑摔倒,导致左手擦伤,之后被民警查获。
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往医院抽血检测,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5毫克/100毫升,同时检出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成分,含量分别为0.01微克/毫升、0.04微克/毫升。
据陈某当庭供述,其由于久患抑郁症及焦虑、睡眠障碍等多种疾病,长期服用含有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成分的药物。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服用的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在服药的同时又大量饮酒,血样中酒精含量几乎达到醉驾认定标准的两倍,在此状态下仍然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属于醉驾案件的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说法
自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以来,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仍时有发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十分必要。
上述《意见》明确将“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的”规定为醉驾的从重情节,并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的醉驾“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陈某就属于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法院在综合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且依法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对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行为的从重打击。
醉驾一旦被查处,将对本人的生活、工作等造成负面影响,这既是对自己、对家人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鹏法君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作者:郑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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