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从重处罚!-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栏: 公告|关于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的公示 【点击查看】

后台入口    | 返回首页    | 移动站

新闻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从重处罚!
时间:2024-12-05     阅读次数:125

第877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image.png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

会被从重处罚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的一天凌晨,陈某独自在家中饮酒。至凌晨3点左右,已喝下了两瓶200毫升装的白葡萄酒(酒精度数20度)和一瓶100毫升装的白酒(酒精度数53度)。此时,陈某的朋友相约去某酒店继续饮酒,陈某便驾驶一辆摩托车独自前往。由于醉酒不适,陈某在驾车过程中失控侧滑摔倒,导致左手擦伤,之后被民警查获。


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往医院抽血检测,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5毫克/100毫升,同时检出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成分,含量分别为0.01微克/毫升、0.04微克/毫升。


据陈某当庭供述,其由于久患抑郁症及焦虑、睡眠障碍等多种疾病,长期服用含有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成分的药物。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服用的氯硝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在服药的同时又大量饮酒,血样中酒精含量几乎达到醉驾认定标准的两倍,在此状态下仍然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属于醉驾案件的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说法



自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以来,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仍时有发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十分必要。


上述《意见》明确将“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的”规定为醉驾的从重情节,并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的醉驾“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陈某就属于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法院在综合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且依法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对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醉驾行为的从重打击。


醉驾一旦被查处,将对本人的生活、工作等造成负面影响,这既是对自己、对家人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鹏法君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作者:郑怡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

24小时服务热线

18970992837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11楼(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logo b.PNG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