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2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被告人周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将扣押的涉案物品及非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也将触手深入互联网领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近年来刑法中新出现的罪名,该类犯罪存在科技含量高,隐蔽性强,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广大网友们应提高警惕意识、辨别能力,切莫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网络上提供黑客工具、软件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保障了网络安全运行,保护了公民隐私不被侵犯,严厉打击了网络上的不法行为。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身处信息时代更要合法使用互联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高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11楼(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