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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佣金能否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取现”?
时间:2024-10-09     阅读次数:339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第840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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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家兼职,轻松月入1W不是梦”,2023年1月,王某闲来无事浏览短视频时,在一个作品的评论区发现了令其心动的兼职广告,随后通过私聊的方式了解到该兼职是通过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对方取现以赚取佣金。

因贪图蝇头小利,王某在明知对方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抱着侥幸心理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使用,并帮助对方在柜台取现诈骗资金25000元,从中获利2200元。案发后经查,王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内单项流入资金共计93600元,查实的诈骗资金为59000元,另一张银行卡内单项流入资金44574元,查实的诈骗资金为44574元。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宣告后,王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往往利用他人名下的手机卡进行诈骗,并通过多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层层倒转将账款流入自己手中。于是,诸如王某这样的人为了“赚快钱”,抱着侥幸心理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沦为了犯罪分子的电诈“工具人”,严重干扰了侦查机关对赃款的追查,使得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同时也构成了犯罪。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被不法分子利用,请攥紧自己的电话卡以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切不可疏忽大意,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于公众号: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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