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珠宝玉石用于质押,获刑!-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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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珠宝玉石用于质押,获刑!
时间:2024-10-09     阅读次数:82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第839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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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作为一种

高端的装饰品

深受消费者喜爱

但虚构交易骗取珠宝玉石

进行滚动质押

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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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长期做珠宝玉石生意。自2023年2月起,赵某向卖珠宝玉石的吕某虚构有客户需要看货,以借货销售的名义,从吕某处取走珠宝玉石物件66件,价值175.6万元,向吕某先行支付货款17.6万元,并约定待销售成功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吕某。随后,赵某将珠宝玉石向典当行进行质押,所得质押款项用于赎回先前质押的珠宝玉石、支付典当行利息及偿还债务。


在吕某向赵某索要货款时发现,赵某并未实际销售,并得知赵某将珠宝玉石进行典当,吕某到典当行后发现仅有珠宝玉石物件27件,遂以35.1万元赎回,其余下落不明的珠宝玉石价值71.6万元。


此后,赵某以同样诈骗伎俩,向另外四位从事珠宝玉石经营的受害人诈骗珠宝玉石,包括吕某在内共计诈骗金额近539万元,案发前赵某共支付货款37.6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9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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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有客户需要看货、借货销售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珠宝玉石近5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赵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39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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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赵某与被害人协议借货销售,赵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在进行黄金珠宝等贵重物品交易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深入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尤其对于提货时只支付部分订金的交易,要格外谨慎,以避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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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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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作者:连亮、王鸥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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