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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德第一团队为K公司虚购蔬菜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一审案
时间:2024-09-06     阅读次数:56

 鄢波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4年09月06日 

【案情简介】

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9月至12月对K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K公司于2020年11月以购买徐某种植的蔬菜名义为自己开具1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价税合计为1,158,076.56元,获利15万元。

但通过与徐某本人确认,其在上述期间并未种植蔬菜,也未向K公司出售蔬菜;且通过查询K公司名下的账户,并未有对应的货款支付记录。K公司通过上述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企业抵扣了进项税额。

辩护意见】 

1、K公司有真实的交易;

2、K公司负责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虚开发票金额与实际不符,实际虚开发票金额未达到这么多数量。

【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为:一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K公司犯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虚开税额的多少直接就影响了量刑档次的适用。例如:公诉机关指控某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550万元,如在没有其他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能将虚开税额降低至500万元以下,或者更低,则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或者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适用刑罚。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时,不能只考虑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要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税额是否准确,减少涉案税额,以达到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效果。

【结语和建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达到谋利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依虚开方法分类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仅虚构进项,二是虚构销项不虚构进项,三是既虚构进项又虚构销项。

实践中,许多企业是通过虚增进项的方式达到降税的目的,销项不变,只要进项增多,需缴纳的增值税额自然变少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购进农产品的经营者,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换言之,如果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用以抵扣税金、列支成本。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者自行开具给售货方,加之农产品收购范围广、品种多、规模大,故一直以来都是虚开犯罪的多发领域。

近来,国家对涉税领域严重打击,企业主应自觉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切不可铤而走险,遗憾终生,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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