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外施工引发的工程款争议日益增多,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文简单探讨承包人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发包人的举证义务、签证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他证据的补强作用,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实务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承包人主张合同外工程款,实质上是主张合同外施工这一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据此主张发包人负有付款义务。因此,承包人应当对合同外施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外施工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包括发包人同意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了施工、工程价款应予支付等——均负有举证义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则首先应当确立签证作为首选证据的法律地位,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变更事项等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是证明工程量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在存在有效签证的情况下,签证文件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其次再承认其他证据的补强作用,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前提下,即使缺乏签证文件,法院仍可依据其他证据(如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最后,将“发包人同意”作为适用其他证据认定工程量的前提,体现了对合同外施工合法性的重视,也意味着承包人必须首先就发包人的同意承担证明责任。
但在实务过程中,仍存在着签证管理不规范,工程量的确定困难的问题。在缺乏签证的情况下,实际工程量的确定仍是难题。合同外施工往往零星、分散,且与合同内工程交叉进行,事后通过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等间接证据还原工程量,不仅精度受限,也容易引发争议。
故根据承包人就合同外施工主要负有以下举证责任:1、证明合同外施工系经发包人同意。这是承包人主张合同外工程款的基础,2、证明合同外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承包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合同外工程量的具体数额。这可以通过以下证据实现: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监理日志、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能够反映施工事实的书面材料,上述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合同外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合理性。3、还应证明合同外工程的计价依据或工程造价。承包人不仅需要证明施工事实和工程量,还需要证明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
虽然合同外施工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也并非完全消极被动,其负有一定程度的举证义务,比如:1、反驳证据的提出责任2、对签证等文件的质证责任3、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义务等,用以反驳承包人的主张。
合同外施工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并形成了“承包人举证为主、发包人反驳为辅”的基本格局。承包人作为主张合同外工程款的一方,应当对发包人同意施工、合同外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发包人仅在提出反驳时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无论如何,证据是权利的载体,管理是证据的源泉。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保存和管理,以防范法律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针对性地组织和提交证据,必要时借助司法鉴定等专业手段证明自己的主张。唯有如此,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有利的结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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