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责任认定-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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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责任认定
时间:2026-08-12     阅读次数: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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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期  编号:JXBD20260812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吴莲莲



一、案情回顾

某地农村于2014年下半年进行农网改造。供电公司派出机构的一名电工在为农户无偿更换智能电表的同时,根据农户自愿安装原则,为农户出资购买的漏电保护器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安装于智能电表出线端以下,其中包括受害人户。

2015年6月25日上午,受害人从家中搭接电线至田间,使用抽水机进行抽水作业,不幸触电身亡。经司法鉴定,死因为电击死。

受害人的妻儿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具体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工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低压触电,属一般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主张涉案漏电保护器的产权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未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导致漏电保护器未跳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供电公司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漏电保护器的产权归谁?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权归属:电表出线端以下属于用户资产

法院依据原告方自行提交的《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认定,户保(即安装在用户进线处的漏电保护器)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同时,根据电力行业惯例,入户电表系供电公司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电表出线端以下属于用户。受害人户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在智能电表出线端以下,其所有权应当归该户所有,维护、管理责任亦由其自行承担。

(二)过错认定:原告未能证明供电公司存在过错

本案属低压触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供电公司在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维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受害人系从其户内线路上私自接线使用过程中触电死亡,该线路不属于供电公司所有的供电设施,供电公司对此没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四、案例启示

1.该案中法院认为,入户电表是供电公司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电表出线端以下的线路和设备属于用户资产,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与电力相关的事故都应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事故发生的线路和设备属于谁的产权范围。

2.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需要举证证明供电公司存在过错。

3.受害人从户内线路上私自接线至田间使用抽水机,该行为本身已超出正常用电范围,供电公司对该线路没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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