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从淘宝网络购入假冒的“小米”品牌蓝牙遥控器,再通过其自身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牟利。后,公安机关在吕某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内的仓库现场缴获的未销售侵权产品价值10205.1元。至案发,吕某销售金额共计94116.57元,非法获利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吕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与被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遂判决: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吕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在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很大程度上向社会展现了商品品质和企业形象,特别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在强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假冒以及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尤其是在网络销售平台。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也希望大家不要贪图便宜。
本案是一起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保护权利人商业标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典型案例。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电商平台实施多种违法犯罪,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较大且情形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司法态度,在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循市场秩序诚信合法经营,推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转载于公众号: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