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依法判刑!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3-09-04 

在商业活动中,为保护公民信息和财产安全,打击不法分子盗用个人身份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专门设立“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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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某是一个二手车商。2018年3月,郭某在白某处进行二手车交易,按规定填写个人身份证信息。后白某在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郭某身份证信息,委托代理人将多辆汽车登记在郭某名下。2021年3月,郭某缴纳罚款时发现自己名下数辆汽车,于是报警。同年4月,白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检察机关以犯盗用身份证罪起诉至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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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白某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白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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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隐患无处不在。特别是个人身份证信息,就像是一把“万能钥匙”无孔不入,不管是办理买房、买车、贷款等大宗消费,还是登入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社交账户,甚至能办理入学、入职、缔约等。可以说,一旦个人身份证信息泄露,给个人财产、隐私、生活等方方面面带来隐患。广大公民一定要提高信息隐患意识,务必留意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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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违法,受到刑法和法律法规的严厉打击,要自觉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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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第一款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崔存星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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