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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区分要点——以赃款转移行为为例
时间:2025-02-21     阅读次数:120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2月21日

第921期  编号:JXBD2025022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诉讼一组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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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明知是违法所得、犯罪赃款,却提供手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的情况屡见不鲜。准确判断此类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对于司法公正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至关重要。这两种罪名在犯罪构成和刑罚适用上存在差异,区分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明知的程度与内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对所掩饰、隐瞒的财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确认知,或者虽不确切知道具体犯罪行为,但知道财物来源非法。这种明知程度较高,需清晰意识到财物与犯罪的紧密关联,且通常是在犯罪既遂后介入。例如,张三明确知晓李四给他的资金是盗窃所得,仍帮忙转账,就符合该罪的主观明知要求。


帮信罪:主观明知相对宽泛,包括确切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在明知内容上,重点在于知道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而对于具体犯罪所得性质和来源的明知程度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比如,王五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虽不清楚对方具体实施何种网络犯罪,但意识到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网络活动,这就满足帮信罪的主观要件。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常发生在犯罪行为完成,赃款已形成之后。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为使犯罪所得合法化或逃避司法追查而实施转移等掩饰、隐瞒行为。例如,诈骗分子完成诈骗后,将赃款交给行为人进行转移,此时行为人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时间特征。


帮信罪: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过程中,是对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目的在于促成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例如,在网络赌博犯罪中,行为人在赌博平台运营期间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流转支持,这属于帮信罪的行为时间范畴。


三、行为方式与作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方式多样,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核心是对已有的犯罪所得进行处置,以改变赃款的占有状态或去向,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追查。例如,将赃款存入多个账户进行分散,或者将赃款兑换成其他资产等行为。


帮信罪:主要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侧重于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或服务层面的支持,帮助犯罪行为得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开展。例如,为网络诈骗团伙搭建虚假网站,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或者提供支付通道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等。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通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一定数额为标准,同时结合行为次数、犯罪所得的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掩饰、隐瞒盗窃、抢劫等特定犯罪所得达到一定金额,或者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等情形。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除了考虑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外,还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例如,为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因帮助行为导致他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

  

在判断提供手机、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时,需综合考量上述主观明知、行为时间、行为方式以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等多个要点,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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