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9月25日
第92期 编号:JXBD202500925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明明有能力履行
却拒不执行?
那就执“刑”!
案情回顾
2016年至2020年,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武宁县某煤矿(巫某为煤矿合伙投资人之一)七起案件,经判决,该煤矿需履行债务共计2926105.38元(不含利息)。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巫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后巫某向法院作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承诺。
然而,巫某却以公司注销为由,向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申请,将武宁县某煤矿采矿权价款退款账户变更为其妻子陈某的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共计1743400元,该款项被巫某实际支配并使用。
因巫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武宁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巫某相关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对巫某立案侦查。2024年11月14日,巫某在海南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合议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应当严格履行
拒不履行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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