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8月20日
第71期 编号:JXBD202500820
2025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顺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华光路路口以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情形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人在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尽管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是指自始未取得与所驾汽车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者注销的情形;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导致驾驶证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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