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钱就抢!
反正未成年人
不会被关进去”
真的是这样吗?
2025年7月4日,占某、李某二人骑行共享单车前往某河堤游玩,碰上同在河堤上游玩的被告人小兴(未成年)、小伟(已成年)等一行6人,小伟等人叫停占某、李某,并提出要找二人拿点钱花。
占某、李某均表示拒绝,小伟、小兴、小浩(另案处理)、小帅(另案处理)4人便对二人实施殴打。后小伟脱了上衣露出纹身,把占某单独拉到一旁交谈,占某向小伟提出购买香烟了却此事。小伟通过微信和小兴共同商量,若占某、李某不给400元钱就不让他们离开。小兴告知小伟,若索要钱财无果就直接动手抢。占某、李某害怕被殴打,且得知若不给钱就会被抢,向小伟转账400元后才得以脱身。占某、李某离开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小兴、小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小兴、小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青少年遇事要冷静处理
切勿因一时意气、逞强好胜
触碰法律红线
监护人更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和监管